出口違法禁寄物品

1. 各種武器、仿真武器(仿真玩具槍等)、彈藥、火藥、雷管及爆炸物品等;
2. 國家貨币(現金等)、外币、有價證券、僞造的貨币及僞造的有價證券;
3. 對中國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,内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膠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錄音帶、錄像帶、激光視盤、計算器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;
4. 各類烈性毒藥和傳染性物品。如農藥、铊、氰化物、砒霜、催淚彈等;
5. 鴉片(包括罂粟殼、花、苞、葉等)、嗎啡、海洛英、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藥物;
6. 白色粉狀物品,白色晶體狀物品,液态狀物品;
7. 帶有危險性病菌、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、植物及其産品;
8. 有礙人畜健康的、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、藥品及其它食品;
9. 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體;
10.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及其它産品(如瀕危及珍稀動物皮革、毛皮等)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種子和繁 殖材料。
11.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;
12. 泥土。

出口限制物品

1. 鮮肉、水果(如榴蓮)、蔬菜等易腐爛的物品;
2. 具有易燃易爆、腐蝕性、毒性、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,在生産、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、财産損毀的物品,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藥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體和固體)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、生漆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磷、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的化工産品;
3. 粉末狀物品 (不論何種顔色) 、液體(不論使用何種包裝)、膏狀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裝有危險标志的貨品;
4. 沒有國家音像出版社證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等;
5. 對環境構成污染的各種工業廢料;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屍骨(包括已焚化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;
6. 無線電收發信機、通信保密機;
7. 煙、酒、糖、紅木;
8. 任何藥品、名貴藥材;
9. 觸犯海關知識産權保護法的,如:仿冒、僞造名牌商标的,有奧運标志的(出口貨物能提供相關授權委托書的可以收寄);
10. 涉及貨物原産地管理規則的出口貨物,如:出口貨物唛頭上标有産地,但原産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貨物;
11. 出口貨物需出口“許可證”件管理的,如:自行車、風扇等僅允許零配件出口;
12. 出口貨物應征出口關稅的(如:銅條、銅片、鋁條、鋁片等僅允許單票兩公斤以下);
13. LED(發光二極管鏡片)、IC(集成電路)、二極管、三極管、線路闆、電路闆、鑽頭、機械設備及零件、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手機、手表、攝像機、醫療設備、電動工具、化工産品等。(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單票3公斤以下且國内生産可收寄);
14. 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