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運物品提醒
出口違法禁寄物品
1. 各種武器、仿真武器(仿真玩具槍等)、彈藥、火藥、雷管及爆炸物品等;
2. 國家貨币(現金等)、外币、有價證券、僞造的貨币及僞造的有價證券;
3. 對中國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,内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膠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錄音帶、錄像帶、激光視盤、計算器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;
4. 各類烈性毒藥和傳染性物品。如農藥、铊、氰化物、砒霜、催淚彈等;
5. 鴉片(包括罂粟殼、花、苞、葉等)、嗎啡、海洛英、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藥物;
6. 白色粉狀物品,白色晶體狀物品,液态狀物品;
7. 帶有危險性病菌、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、植物及其産品;
8. 有礙人畜健康的、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、藥品及其它食品;
9. 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體;
10.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及其它産品(如瀕危及珍稀動物皮革、毛皮等)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。
11.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;
12. 泥土。
出口限制物品
1. 鮮肉、水果(如榴蓮)、蔬菜等易腐爛的物品;
2. 具有易燃易爆、腐蝕性、毒性、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,在生産、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、财産損毀的物品,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藥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體和固體)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、生漆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磷、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的化工産品;
3. 粉末狀物品 (不論何種顔色) 、液體(不論使用何種包裝)、膏狀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裝有危險标志的貨品;
4. 沒有國家音像出版社證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等;
5. 對環境構成污染的各種工業廢料;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屍骨(包括已焚化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;
6. 無線電收發信機、通信保密機;
7. 煙、酒、糖、紅木;
8. 任何藥品、名貴藥材;
9. 觸犯海關知識産權保護法的,如:仿冒、僞造名牌商标的,有奧運标志的(出口貨物能提供相關授權委托書的可以收寄);
10. 涉及貨物原産地管理規則的出口貨物,如:出口貨物唛頭上标有産地,但原産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貨物;
11. 出口貨物需出口“許可證”件管理的,如:自行車、風扇等僅允許零配件出口;
12. 出口貨物應征出口關稅的(如:銅條、銅片、鋁條、鋁片等僅允許單票兩公斤以下);
13. LED(發光二極管鏡片)、IC(集成電路)、二極管、三極管、線路闆、電路闆、鑽頭、機械設備及零件、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手機、手表、攝像機、醫療設備、電動工具、化工産品等。(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單票3公斤以下且國内生産可收寄);
14. 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
1. 各種武器、仿真武器(仿真玩具槍等)、彈藥、火藥、雷管及爆炸物品等; 2. 國家貨币(現金等)、外币、有價證券、僞造的貨币及僞造的有價證券; 3. 對中國政治、經濟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膠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錄音帶、錄像帶、激光視盤、計算器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; 4. 各類烈性毒藥和傳染性物品。如農藥、铊、氰化物、砒霜、催淚彈等; 5. 鴉片(包括罂粟殼、花、苞、葉等)、嗎啡、海洛英、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藥物; 6. 白色粉狀物品,白色晶體狀物品,液态狀物品等; 7. 帶有危險性病菌、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、植物及其産品; 8. 有礙人畜健康的、來自疫區的以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、其它食品; 9. 瀕危的和珍貴的動物及其它産品(如瀕危及珍稀動物皮革、毛皮等)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。 10. 金銀等貴重金屬及其制品; 11. 文物及其它禁止的文體 12. 泥土。
進口限制物品
1. 鮮肉、水果(如榴蓮)、蔬菜等易腐爛的物品;2. 具有易燃易爆、腐蝕性、毒性、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,在生産、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、财産損毀的物品,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藥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體和固體)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、生漆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磷、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的化工産品;
3. 粉末狀物品 (不論何種顔色) 、液體(不論使用何種包裝)、膏狀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裝有危險标志的貨品;
4. 沒有國家音像出版社證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等;
5. 對環境構成污染的各種工業廢料;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屍骨(包括已焚化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;
6. 無線電收發信機、通信保密機;
7. 煙、酒、糖、紅木;
8. 任何藥品、名貴藥材等;
9. LED(發光二極管芯片)、IC(集成電路)、二極管、三極管、線路闆、電路闆、鑽咀、機械設備及零件、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手機、手表、攝像機、醫療設備、電動工具、化工産品等;
10. 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
出口禁止或限制收寄物品
1. LED(發光二極管鏡片)、IC(集成電路)、二極管、三極管、線路闆、電路闆、鑽頭、機械設備及零件、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手機、手表、攝像機、醫療設備、電動工具、化工産品等。(以上部分商品出口單票3公斤以下且國内生産可收寄,詳見關務進出口走貨标準)
2. 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
3. 無線電收發信機、通信保密機;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
4. 鮮肉、水果(如榴槤)、蔬菜等易腐爛的物品
5. 具有易燃易爆、腐蝕性、毒性、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,在生産、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、财産損毀的物品,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藥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體和固體)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、生漆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磷、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的化工産品
6. 粉末狀物品 (不論何種顔色) 、液體(不論使用何種包裝)、膏狀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裝有危險标志的貨品
7. 沒有國家音像出版社證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等
8. 對環境構成污染的各種工業廢料;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屍骨(包括已焚化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
9. 煙、酒、糖、紅木
10. 任何藥品、名貴藥材
11. 觸犯海關知識産權保護法的,如:仿冒、僞造名牌商标的,有奧運标志的(出口貨物能提供相關授權委托書的可以收寄)
12. 涉及貨物原産地管理規則的出口貨物,如:出口貨物唛頭上标有産地,但原産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貨物
13. 出口貨物需出口“許可證”件管理的,如:自行車、風扇等僅允許零配件出口
14. 出口貨物應征出口關稅的(如:銅條、銅片、鋁條、鋁片等僅允許單票兩公斤以下)
進口禁止或限制收寄物品
1. LED(發光二極管芯片)、IC(集成電路)、二極管、三極管、線路闆、電路闆、鑽咀、機械設備及零件、電子元器件及零配件、手機、手表、攝像機、醫療設備、電動工具、化工産品等;
2. 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
3. 無線電收發信機、通信保密機
4. 鮮肉、水果(如榴槤)、蔬菜等易腐爛的物品
5. 具有易燃易爆、腐蝕性、毒性、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,在生産、貯運使用中能引起人身傷亡、财産損毀的物品,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藥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體和固體)、硫酸、鹽酸、硝酸、有機溶劑、農藥、生漆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磷、硫磺及其它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的化工産品
6. 粉末狀物品 (不論何種顔色) 、液體(不論使用何種包裝)、膏狀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裝有危險标志的貨品
7. 沒有國家音像出版社證明的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磚塊、沙石、帶氣火機等
8. 對環境構成污染的各種工業廢料;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屍骨(包括已焚化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
9. 煙、酒、糖、紅木
10. 任何藥品、名貴藥材
11. 觸犯海關知識産權保護法的,如:仿冒、僞造名牌商标的,有奧運标志的(出口貨物能提供相關授權委托書的可以收寄)
12. 涉及貨物原産地管理規則的出口貨物,如:出口貨物唛頭上标有産地,但原産地又不是出口地的貨物
13. 出口貨物需出口“許可證”件管理的,如:自行車、風扇等僅允許零配件出口
14. 出口貨物應征出口關稅的(如:銅條、銅片、鋁條、鋁片等僅允許單票兩公斤以下)
航空件
- 爆炸性、易燃性、腐蝕性、毒性、強酸堿性和放射性的各種危險物品,如雷管、火藥、爆竹、汽油、酒精、煤油、桐油、生漆、火柴、農藥等所有列入化學工業出版社出版的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的化工産品,一般來說液态物通常不受理出口
- 麻醉藥物和精神物品,如鴉片、嗎啡、可卡因(高根)等…
- 容易腐爛的物品、各種活的動物(如鮮魚、鮮肉等)
- 妨礙公共衛生的物品,如屍骨(包括已焚化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、未經藥制的獸骨等…
- 反動報刊、書籍、窗口或者淫穢物品等…
- 如交寄的化工産品未列入“化學危險品實用手冊”中,則必須提供一級化工産品鑒定部門出具的鑒定書,證實相關物品屬非危險化工産品方可交寄,相關鑒定部門必須對鑒定結果負責
- 各種武器、彈藥、仿真武器及爆炸物品
- 仿造的貨币及仿造的有價證券等…
- 對中國大陸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、膠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錄音帶、激光視盤、計算機存儲介質及其它物品
- 各種烈性毒藥
- 帶有危險性病菌、害蟲及其它有害生物的動物、植物及其它産品
- 有礙人畜健康的來自疫區的及其它能傳播疾病的食品、藥品或其它物品
- 管制品:限制數量或需要輸入許可證,如:食品、藥品、紡織品、電器、電信設備等…
- 侵害智能财産權物品
- 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制品
- 内容涉及國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膠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錄音帶、激光視盤、計算機儲存介質及其它物品
- 珍貴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
- 瀕臨的和珍貴的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種子和繁殖材料
海運件
- 禁限寄物品:違禁品、仿冒品、宗教物品、經書、槍械、毒品、藥品、農産品、動植物,爲确保符合進出口相關禁寄規範,敝司得對托寄物進行開箱查驗,以保各方權益。
- 因中國禁止進口中古機械,如托運中古機械請務必做翻新處理,并提供産品型錄、圖片、說明書、廠牌、型号、用途。
- 機具類、自行車類及零配件、機器成品、機械五金配件(非電線電子組件)、機械電機、燈或燈具、精密儀器…等,肉眼可辨識之易碎(損)物品請以條狀木箱加強防護,并作好防潮及加固處理,内裝貨物需作防水措施以免産生損壞,及易碎品應加強防護包裝确實,并請告知敝司,如因包裝不良造成破損不予理賠。
航空件危險标識與防範
※違規空運危險物品,依民航法規定處新台币2萬元以上,10萬元以下罰锾
第一類爆炸物品 | 第六類毒性物質及傳染性物質 |
第二類氣體 |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 |
第三類易燃液體 |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|
第四類易燃固體、自燃物質、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| 第九類其它危險物品 |
第五類氧化物及有機過氧化物 | 處理指示卷标 |
第一類 爆炸物品
危害警告訊息 | 危害防範措施 |
1. 受熱、震動、可能發生爆炸 | 1. 禁止震動、撞擊、摩擦 |
2. 刺激眼睛、皮膚 | 2. 置于陰涼、幹燥且通風良好處 |
3. 火場中會釋放毒氣 | 3. 配帶口罩、作業手套 |
第二類 氣體
危害警告訊息 | 危害防範措施 |
2.1 易燃氣體 | 2.1 易燃氣體 |
2.2 非易燃、非毒性氣體 | 2.2 非易燃、非毒性氣體 1. 置于陰涼處 |
2.3 毒性氣體 | 2.3 毒性氣體 |
第三類 易燃液體
危害警告訊息 | 危害防範措施 |
1. 極高度易燃液體 | 1.置于陰涼且通風良好處緊蓋容器 |
2. 會刺激眼睛、皮膚 | 2.遠離引燃品,禁煙 |
3. 吞食有毒、吸入有害 | 3.配戴口罩及防滲手套 |
第四類 易燃固體、自燃物質、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
危害警告訊息 | 危害防範措施 |
4.1 易燃固體 | 4.1 易燃固體 |
4.2 自燃物質 | 4.2 自燃物質 |
4.3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| 4.3 遇水釋放易燃氣體之物質 |
第五類 氧化物及有機過氧化物
危害警告訊息 | 危害防範措施 |
5.1 氧化物 | 5.1 氧化物 |
5.2 有機過氧化物 | 5.2 有機過氧化物 |
第六類 毒性物質及傳染性物質
危害警告訊息 | 危害防範措施 |
6.1 毒性物質 | 6.1 毒性物質 |
6.2 傳染性物質 | 6.2 傳染性物質 |
第七類 放射性物質
危害警告訊息 | 危害防範措施 |
一級〈CAT?I〉 | 1. 搬運對象時,應采取人高、貨低的姿勢,或以屏蔽物質隔離 ,以維安全 |
第八類\第九類 腐蝕性物質 \ 其它危險物品
危害警告訊息 | 危害防範措施 |
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|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 |
第九類其它危險物品 | 第九類其它危險物品 |
處理指示卷标
危害警告訊息 | 危害防範措施 | ||
磁性物質标示 | 磁性物質标示 | ||
限裝貨機标示 | 裝貨機标示 | ||
液态氣體标示 | 液态氣體标示 | ||
方向指示标示 | 方向指示标示 | ||
遠離熱源标示 | 遠離熱源标示 | ||
電動輪椅标示 | 電動輪椅标示 | ||
放射物質之微量包裝 | 放射物質之微量包裝 | ||
微量危險物品 | 微量危險物品 |
台灣地區宅配件
如有以下之一情況,敝司将婉拒承運貨件:
- 火柴、鞭炮、汽(柴)油、硫(鹽)酸等各種易燃(爆)物暨高揮發性之危險化學物品。
- 液化物品使用瓶裝或包裝不夠堅固、不堪震蕩、容易破漏者。
- 準考證、身份證、護照、機票、标單等難以再補發之物品。
- 家畜、寵物等有生命物及動物死體。
- 虛僞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。
- 毒性化學物質。
- 政府法令禁販之食品。
- 具嚴格時效性貨品。